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11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俊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俊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因、手段,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被告柯俊賢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鄰○○路昭
興巷3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俊賢曾於民國98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各經法院分別判處(一)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二)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揭(一)、(二)2罪於100年12月21日接續執行完畢。
詎柯俊賢不知悔改,於101年6月14日下午5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集尿液送驗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柯俊賢於警詢時之供│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述。│辯稱:伊係101年4月底施用最後1││││次安非他命毒品等語。惟查:││││1、被告當日採驗尿液經氣相層析││││質普分析法,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尿液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查。││││2、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之半衰期大││││約為9小時,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於24小時內約有70%排泄於尿││││液中,其於尿液中排出之最長││││時限,受施用劑量、施用方式││││、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驗之最長時間為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可查。是被││││告尿液中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尚1596NG/ML、││││9513NG/ML,其上開辯解顯不││││可採,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二)│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本案犯罪事實。│││檢驗科藥物檢驗中心101││││年7月7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採尿同意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檢察官黃振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曉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