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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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