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5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蘇士明 債務人 張素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陸萬柒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年息)│├──┼─────┼─────┼──────┼───────────┤│1│7,382,440│1.597%│自民國110年2│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至│││元││月28日起至民│民國110年8月5日止,按│││││國110月8月5│年息百分之0.1597計算。│││││日止│││││││自民國110年8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97計算。│││├─────┼──────┼───────────┤│││2.597%│自民國110年8│自民國110年9月30日起至│││││月6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償日止│之0.5194計算。│├──┼─────┼─────┼──────┼───────────┤│2│10,084,995│1.747%│自民國110年2│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至│││元││月28日起至清│民國110年9月28日止,按│││││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1747計算。││││││││││││自民國110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494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