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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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柏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柏晟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楊柏晟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係竊盜罪、編號2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所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法益侵害具有累加性,且上開二罪之犯罪日期相隔一年,並非密接,不宜寬減;另衡量附件編號1已執行完畢,暨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楊柏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