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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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 莊昆諭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補提繳費收據過院參辦。
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應含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如萬榮行銷公司、金陽信資產顧問公司)。
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五、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協商(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又萬泰、陽信、中國信託銀行未列入協商之原因為何?另協商當時(96年間)是否尚有他民間債權人(含資產管理公司)未列入協商?
六、請提出台新銀行要求聲請人一次補繳中國信託銀行共計6個月協商款(共計9,000元)之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他債權銀行不同意比照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個別一致性方案與聲請人簽約之證明。又該不同意之債權銀行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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