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被告 傅傳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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