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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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債權人 楊秀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