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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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29號聲請人 張麗香 相對人 凃永山 關係人 凃祐捷
凃雅鈴 凃張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關係人凃祐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