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林蘇桂花 (即 林文祥 之繼承人)
林俊豪 (即林文祥之繼承人)
林詩蓁 (即林文祥之繼承人)
林俊瓏 (即林文祥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林蘇桂花(即林文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文祥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9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又林文祥於10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494萬元。另林文祥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應繼承權利義務關係。詎上開債務未依約清償,至112年2月11日止,尚欠借款本金618萬7,324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往來明細查詢、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2月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