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ETREGABRIEL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ETREGABRIEL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ETREGABRIEL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111年度聲字第7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入監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5日。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芸蓁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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