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及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日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2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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