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蘇瑞智 相對人 馬孝威 上列當事人101年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就本院101年交易字4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法官蘇琬能書記官李華倫通譯馮君麗調解委員康擇南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蘇瑞智相對人馬孝威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上開金額包含強制險在內,給付方法為:相對人應以匯款至聲請人於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蘇瑞智之帳戶內之方式支付。
二、聲請人應於101年8月30日前交付其因101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就診之診斷證明書予相對人,供相對人申領保險使用。
三、聲請人應於收到相對人如一所示之賠償金額後二日內具狀向法院撤回本件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交閱或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蘇瑞智相對人馬孝威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李華倫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