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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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08號
原 告 劉倩 如
被 告 鄭姵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2樓,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
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