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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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龍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由
一、黃清龍原設籍及居住於宜蘭縣○○鎮○○里○○路○○○號,因與父親不合而於民國79年10月15日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經宜蘭縣警察局申報列為查尋人口,嗣先後因偽造文書及本件妨害兵役案件遭通緝在案。而其明知自84年1月1日起,其已年滿18歲,為兵役法第3條第1項所稱役齡男子,有接受徵兵處理,入營服兵役之義務,且知兵役主管機關自84年1月1日起隨時可能通知其接受徵兵處理,其實際居住處所既已遷移,勢將造成兵役主管機關所發之徵兵處理通知無法送達,而未能按時前往接受徵兵處理之結果,竟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無正當理由,執意未向兵役主管機關申報實際之居住地址,致宜蘭縣蘇澳鎮公所自84年7月27日起至96年8月23日止,期間7次送達徵兵檢查通知書至其上開戶籍地址,均因無法送達予其收受,致未能接受徵兵之處理。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告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黃清龍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兵籍表影本、兵籍資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
(三)宜蘭縣蘇澳鎮公所八四鎮兵徵字第8797號、八五鎮兵徵字第10084號、鎮兵字第0000000號、鎮兵字第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聯影本各1份。
(四)宜蘭縣蘇澳鎮公所94年9月9日蘇鎮民字第0000000000號九十四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暨送達證書、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影本各1份。
(五)宜蘭縣蘇澳鎮公所95年9月25日蘇鎮民字第0000000000號送達證書影本1份。
(六)宜蘭縣蘇澳鎮公所96年8月9日蘇鎮民字第0000000000號九十六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照片5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又被告因居住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徵兵處理,其雖7次未依蘇澳鎮公所之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7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因被告居住處所遷移未依規定申報而多次無故不到,應為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為避免入營服役,居住處所遷移無故未申報,對徵兵處理所增加之行政負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暨其生活狀況不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家庭因素及思慮未周而觸犯刑章,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本院認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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