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毛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玉輝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程玉輝等人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為50平方公尺,則原告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計算方式:50㎡(面積)×25,800元/㎡(公告現值)=1,290,0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