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8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8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鑑定結果,該吸食器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9頁)。茲因該吸食器與沾附之毒品殘渣,衡情難以析離,應一體視為毒品而諭知沒收銷燬之。綜上,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