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磊登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開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健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