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黃俊仁 被告 林清原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告 林水寶
林麗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