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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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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