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公訴人提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歐龍山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公訴人提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