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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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33號原告 郭家維 ( 郭家亨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楊碧瑛 訴訟代理人 賴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13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賴淑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淑櫻」。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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