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行執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行執字第2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行執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俞文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家宏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倘有欠缺,即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法院辦理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時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時,未繳納聲請執行費新臺幣208元;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前開費用,該通知於112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前開費用,有前開通知、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證;足認聲請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欠缺必備程式,復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法官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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