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與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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