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力勤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丁○○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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