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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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義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46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146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義雄與同案被告 何振茂鍾塗盛 (何振茂、鍾塗盛所涉賭博部分另由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146號審理中)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旁公眾得出入之土地公廟內,使用象棋為賭具,以俗稱「象棋麻將」之玩法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為參與者每人拿7顆棋子,再依序摸取剩下之棋子,若摸到之棋子與原有之棋子形成一對(如將士象、帥仕相、車馬包與兵兵、卒卒之組合),即係「自摸」者,可向其餘各家收取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如有人放槍,胡牌者可向放槍者收取100元賭資,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因認被告藍義雄涉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藍義雄業於105年7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明珠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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