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慧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義強姜惠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計算式:60萬元+4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
法官張百見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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