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慧美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慧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慧美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張慧美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自110年9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1年4月21日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1年9月12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1年9月29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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