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胡如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因應時代變遷擬解散,為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及使解散後原民間捐助之定期存款能歸屬於學校推展校務使用,乃於民國111年10月7日經第三屆第四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條文,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111年10月21日府教社字第1110159555號函許可變更,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之規定,主要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3條規定修訂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財團法人法第8條第1項規定捐助章程應記載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等事項,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管理方法為變更,業據聲請人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財團法人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修正後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新竹市政府111年10月21日府教社字第1110159555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