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丸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得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