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余家菊 被告 羅家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