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琪 即 陳華法 之繼承人、 陳文賢 即陳華法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