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再審字第1915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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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再審字第191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再審字第1915號再審議聲請人 杜東松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亦為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杜東松(下稱聲請人)係前臺灣省物資局東區業務處主任,因該業務處裁撤,被調派為該局秘書,竟拒絕就任,且不依規定辦理移交,妨礙公務之進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有服從義務之規定,由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經本會於86年7月11日,以86年度鑑字第8376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其後,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其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會最近一次之再審議議決,即103年度再審字第1905號議決聲請再審議,請求撤銷原議決。經核其所敘理由與其歷次所提出之再審議聲請之理由,均無何差異,顯係以同一原因更行聲請再審議,揆之首揭規定,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唐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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