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