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五月間某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四八七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八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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