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健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營毒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高健三業於民國101年12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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