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紀益瑞受刑人杜明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益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紀益瑞因受刑人杜明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一○一年度執字第六三五七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寄送執行傳票通知受刑人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案執行,於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予受刑人收受,受刑人雖以安排家人為由聲請暫緩執行,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駁回其聲請,命其遵期到案執行,詎受刑人於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未到案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到案執行,該通知於一○二年一月四日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受刑人又以其罹患疾病為由聲請暫緩執行,仍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駁回其聲請,命其遵期到案執行,並於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收受,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逕行拘提受刑人結果,依然無法拘獲受刑人等情,有上開屢次通知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受刑人聲請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駁回受刑人暫緩執行聲請之通知函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及一○二年一月十五日點名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知悉其聲請暫緩執行被駁回後,仍未到案執行,堪認有事實足認其有逃避接受執行之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所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之要件相符,自應依該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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