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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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靖芳 相對人 洪民專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民專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惟經查,聲請狀所附對話紀錄,並無從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110年
5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補正,聲請人已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然其補正之釋明文件即僅載有受款帳戶號碼之轉帳紀錄、錄音檔譯文及錄音檔,仍未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借貸關係存在。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