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 許慕漩 聲請人 賴雅莛 相對人 張貴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貴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許慕漩、賴雅莛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貴德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
並由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為650萬元,到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且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料,債務人自113年起即未再給付利息,借款本金亦未清償,依借款契約書約定,如有一期未支付利息或本金,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各一件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后里區文化段112271.356分之12臺中后里區文化段1180.65全部3臺中后里區文化段11964.56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3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人行道、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2層1層:26.162層:39.29騎樓:14.14突出物一層:9.49合計:89.08陽台:3.03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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