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10號聲請人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致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貳仟元。
二、相對人陳致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本票之前案裁定影本。
四、釋明得列陳致麟為發票人而非安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