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岳勳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被告曾順隆
陳順煌 前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