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5月13日,為警在其騎乘之機車內查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公克)之事實,有受處分人之警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乙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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