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錦豐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4年1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3月25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