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0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周玉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26948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7年11月3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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