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范來長 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之法院與錄音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之法院」。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第一審判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業經原審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宣判(案列109年度訴字第9123號),因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案列111年度上字第44號)。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109年8月24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尚無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前引規定,將本件移送於錄音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莊宇馨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