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原告 陳黎玉好 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與被告所訂金錢借貸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營業所雖在臺北市○○區○○路○○○號9樓,惟依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契約書第8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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