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偽造公文書監聽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0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深元 、 楊榮宗 、 黃世銘 、 王清峰 、 王如玄 、 羅明通 、法務部、監察院、 王建煊 、 柯建銘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進黨、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馬英九 、 林秀濤 間請求確認偽造公文書監聽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抗告時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2紙在卷可證,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