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69號原告 蕭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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