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佳晴 (原名: 葉秀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佳晴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十二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但因債權人所提之清償方案,非聲請人現時資力所能負擔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102年7月18日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時,全體債權人中僅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場,玉山銀行等債權人並就債權本金341,926元,願提供分180期、利率0%之還款方案,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未於該調解程序期日到場,然其亦於102年7月15日以電話回覆同意比照玉山銀行所提前揭還款方案辦理,故以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380,290元試算,每月需償還之金額為2,113元(細項金額比例詳如附表所示),另又因聲請人尚有積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住宅內政部擔保借款2,150,014元,每月需清償6,500元,此情業經本院調取102年度消債調字第67號調解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考量其收入不豐,實非其所能負擔而調解不成立。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已踐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協商前置程序,應予准許。
四、再查,據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營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7,085元,參諸聲請人所提102年1月至3月份薪資單(見前開消債調卷第13頁),其平均薪資僅7,285元(7,685+7,085+7,085÷3=7,285,已扣除強制扣薪部分);縱以聲請人於101年度總收入82,800元計算,平均每月薪資仍僅6,900元,有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核(見同上卷第11頁),兩者差距不大,應無虛假,故本院擬以7,285元作為聲請人現今工作收入參考。復參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見同上卷第8頁),雖聲請人就其自己及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必要生活費用僅列房租6,500元,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同上卷第38、39、44頁),然此據聲請人陳稱現與先生及小孩同住,但對於家裡花費數額不清楚(見同上卷第24頁反面),可見聲請人每月含自已及受其扶養者所需必要生活支出應非單僅有房租一項,若據此率認為聲請人現每月支出基準實非客觀,本院認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101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列作為聲請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標準,應為適當。職是,審酌聲請人現每月可處分所得,單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無餘款(7,285-10,244),遑論清償其所負欠之債務總金額2,530,304元(380,290+2,150,014),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2年9月2日中午12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洪啟偉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本金│協商方案│├───┼────────┼─────┼────────────┤│1│台新國際商業商業│149,818元│分180期,每期應繳832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見消債調卷第47頁)│├───┼────────┼─────┼────────────┤│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4,907元│分180期,每期應繳194元│││股份有限公司││(見消債調卷第48頁)│├───┼────────┼─────┼────────────┤│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57,201元│分180期,每期應繳874元│││有限公司││(見消債調卷第50頁)│├───┼────────┼─────┼────────────┤│4│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8,364元│分180期,每期應繳213元│││公司││(見消債調卷第52頁)│├───┴────────┼─────┼────────────┤│總計│380,290元│月付2,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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