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聲請人 柯安妮 相對人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三段關於相對人「鼎岳資訊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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