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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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盛云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盛云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351、5833、6004、6211號」)。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其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空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及侵害程度、各該法益間之獨立程度、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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